老龄化加速带来的不止是养老金的捉襟见肘,还有老年失能人员护理的巨大需求。在这一背景下,被称为社保“第六险”的长期护理保险(下称“长护险”)再次成为了刚刚落幕的“两会”上的一大保险热词。
第一财经记者注意到,多位“两会”代表委员议案提案或建议意见均涉及到长护险的发展。同时,在3月11日的《政府工作报告》修改情况吹风会上,国务院研究室副主任向东也表示,已根据代表委员的集中建议意见将“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补充进了《政府工作报告》。
长护险试点暴露短板
国家卫健委老龄健康司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约有1.9亿老年人患有慢性病,失能失智人数约为4500万。
“一人失能,全家失衡”,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已经成为我国人口老龄化过程中突出的问题,因此长护险在近几年越发受到重视。此次“两会”中,全国政协委员、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局长梅亦,全国人大代表、湖南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精算研究所所长张琳等 “两会”代表委员均在议案提案或建议意见中针对长护险发展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事实上,随着长护险这几年的试点逐渐推广,长护险在近几年的“两会”中被代表委员提及的频率越来越高。
而在3月11日的吹风会上,向东表示,惠民生方面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比较集中,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服务等领域修改近30处。其中在社会保障和服务方面,《政府工作报告》在修改中就补充了“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等内容。
长护险(Long Term Care Insurance),也称长期照料保险,是指为那些因年老、疾病或伤残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而需要被长期照顾的人提供护理费用或护理服务的保险,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举措,也被称为社会保险制度“第六险”。
2016年6月,长护险的首轮试点在15个城市正式启动。2020年9月,长护险又开启了扩大范围的第二轮试点。
长护险试点近六年来,取得了一定成效。今年1月召开的全国医疗保障工作会议上的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末,长护险试点城市增至49个、参保超过1.4亿人,累计160万失能群众获益,年人均减负超过1.5万元。
尽管如此,在代表委员看来,长护险在试点中还是暴露出来一些短板。张琳认为,在试点中长护险存在参保对象各不相同、保障范围待清晰、资金统筹、待遇支付标准待规范、护理服务供给能力建设滞后等问题。
具体而言,在参保对象方面,不同的长护险试点城市覆盖人群不同,大部分试点城市的参保对象仅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保障范围方面,长护险保障范围缺乏全国统一标准,各试点地区护理项目内容差距较大,全国层面没有建立具体清单,判定标准也不清晰;而在资金统筹、待遇支付方面,各试点城市标准措施差异较大,例如有的以地方财政补贴为主、有的从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基金划拨,居家护理每天支付额度高的100元、低的20元,导致政策实施效果混乱。
另外,在长护险试点中,护理服务供给能力建设滞后、护理服务体系建设薄弱的现象普遍存在。周延礼提出,目前专门提供养老护理服务的机构较少,存在服务面窄、设施数量不足、服务资质低等问题,同时由于服务专业标准和操作规范不完善,具有长期护理资质的专业护理人员更是匮乏。
多方面进一步提高长护险功用
针对长护险目前的痛点,总结各位“两会”代表委员的议案提案及建议意见,他们认为可以从法律地位、覆盖率、筹资模式、标准建设等方面进一步提高长护险在全国范围内的功用。
业内人士认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呈现的问题,部分是因为相关规定不够明确而带来的,故需要通过立法为其发展指明方向。因此,明确长护险的法律地位被多位代表委员认为是首要任务。
梅亦在其针对长护险建议的第一条中,就表示需加快长期护理保险作为社保“第六险”的立法进程。梅亦表示,在法律层面,现行社会保障体系包含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制度,暂未包括长期失能人员的保障制度。为解决长期护理保险的法律定位问题,需要加快《医疗保障法》的立法进程,将长护险作为立法内容,明确其法律定位、实施主体、筹资机制、保障范围、监管责任,实现长护险有法可依。
在覆盖率上,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对外开放研究院研究员孙洁建议,应实现长护险城镇职工全覆盖,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加快覆盖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张琳也建议应尽快实现长护险城镇职工全覆盖,加快覆盖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健全筹资机制也是代表委员们普遍提到的。梅亦建议,长护险的资金筹集应体现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原则,建立健全财政补助、个人缴费、单位缴费、社会捐助等多边资金筹资机制。孙洁则建议称,通过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账户结构,从用人单位缴费中划转0.2%左右进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并将个人账户中一定比例乃至全部资金转变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等方式,减轻医保基金压力。
同时,有多个代表委员表示需建立长护险的顶层设计,推进其制度建设,明确其功能定位。在此基础上,建立长护险全国统一的等级评定、需求评估标准以及全国统一的待遇支付政策框架体系。
另外,商业保险机构目前在长护险中的主要角色是经办各地的长护险项目,而在多位“两会”代表委员看来,商业保险机构在长护险业务上应更多参与。周延礼就建议称,应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养老护理产业发展,逐步提高商业保险服务老年护理问题的能力。张琳则认为,可以建立税优型商业长护险。商业保险机构在参与经办管理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可发挥其风险评估的专业优势,建立税收优惠型商业长护险可以促进保险公司与相关医疗、护理机构合作,降低护理成本。
事实上,长护险的发展已成为我国“十四五”时期老龄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上述“两会”代表委员的部分建议内容也已“提上日程”。在上月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中,特别提出要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建立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制定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等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