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资讯 > 热点 > 正文

鹏翎股份副董事长超期未履行增持承诺收警示函

来源: 中国网财经 时间:2020-04-23 11:36:29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天津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翎股份 证券代码:300375)副董事长、总裁张宝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张宝新作为鹏翎股份副董事长、总裁,存在超期未履行增持承诺的违规行为。2019年2月1日,张宝新通过鹏翎股份发布公告称,拟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1000-2000万元人民币金额的增持。2019年6月6日,张宝新通过鹏翎股份发布公告,决定将增持承诺顺延6个月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5日,张宝新通过鹏翎股份发布公告称,增持计划届满张宝新实际增持了110.47万元,未完成增持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局决定对张宝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我会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选等监管措施。

在承诺履行完毕或替代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前,我会将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对承诺相关方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以及其作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手方的行政许可申请(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购买资产、募集资金等)审慎审核或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以下是原文:

关于对张宝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宝新:

经查,你作为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翎股份)副董事长、总裁,存在超期未履行增持承诺的违规行为。2019年2月1日,你通过鹏翎股份发布公告称,拟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1000-2000万元人民币金额的增持。2019年6月6日,你通过鹏翎股份发布公告,决定将增持承诺顺延6个月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5日,你通过鹏翎股份发布公告称,增持计划届满你实际增持了110.47万元,未完成增持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加强证券法规学习,诚信履行承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0年4月21日

标签: 副董事长 警示函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