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监管,2月26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重点从充实委托内容、取消产品备案、取消投资功能和加强业务监管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发展。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为员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健康保障服务,并委托给保险公司经办,促进了保险公司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发展。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26家保险公司开展了此类业务,覆盖6670万人,累计为1077万人提供支付服务;受托管理资金规模约340亿元,收取管理费7.2亿元,管理费占受托资金规模约为2.1%。
充实委托内容
取消产品备案
所谓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按照最新规定,是指保险公司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团体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健康保障的方案设计和咨询建议、健康管理、医疗服务调查、医疗费用审核和支付、疾病审核和费用支付、失能收入损失审核和费用支付、护理审核和费用支付等经办管理服务。
按照最新充实的委托内容界定,《通知》回归了委托管理业务的实质,因此,《通知》也取消了此类业务的产品备案管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银保监会对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规定审慎开展业务。
根据《通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签订的合同应当经保险公司省级机构审定,并在总公司备案。
之所以取消此类业务的产品备案管理,据银保监会人身险部有关负责人解释,由于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不承担风险责任,不属于保险业务。同时,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中,委托单位的性质、人员构成、保障计划等千差万别,委托管理合同内容也各不相同,这与保险产品条款标准统一的特性明显不同。
取消投资功能
规范管理费用
既然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明确界定为非保险业务,《通知》则对委托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作出严格规范。根据《通知》,委托人将委托资金划归保险公司管理的,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单独账户管理资金,专款专用,支付限额为委托资金和按照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之和。保险公司不得对委托资金提供各种形式的增值保证,不得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异化为健康保险业务。
这也就意味着,《通知》取消了该类业务的投资功能。上述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取消了此类业务的投资功能,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对委托资金提供各种形式的增值保证,从制度上避免以“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之名行“委托理财”之实。
随着投资功能的取消,《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不需计提保险责任准备金,不纳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范围。
同时,《通知》也规范了管理费用。针对实际中存在的收取的管理费明显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情况,此次修订要求管理费用应覆盖委托管理业务各项成本,也可以根据实际管理成本进行浮动,但浮动办法应在委托管理合同中列明。
上述负责人表示,本次修订着重从明示禁止性行为、加强保险公司主体责任、探索行业自律等方面强化此类业务监管。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大监管力度,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市场秩序。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尽管《通知》取消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投资功能,明示了禁止性行为,但对于在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展的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仍将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