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重申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1月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1月3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施已满11年的《反垄断法》进入首次“大修”的关键阶段。
征求意见稿显示,修订后的《反垄断法》仍为八个章节,但条款数量由现行的五十七条增加为六十四条。征求意见稿重申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征求意见稿拟大幅提高处罚力度备受关注。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修订后的《反垄断法》规定,除了沿用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的规定外,对于上年度没有销售额的经营者或者尚未实施所达成垄断协议的,罚款限额从50万元提高至5000万元。组织、帮助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适用该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限额从5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
修订后的《反垄断法》补充完善了经营者集中的情形的界定,包括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等。控制权,是指经营者直接或者间接,单独或者共同对其他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重大决策具有或者可能具有决定性影响的权利或者实际状态。
对于经营者集中具有四种情形的,罚款金额也由50万元以下,提升至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四种情形包括:应当申报而未申报即实施集中的;申报后未经批准实施集中的;违反附加限制性条件决定的;违反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实施集中的。
近年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反垄断方面加大执法力度,对达到申报标准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频频开出罚单。据不完全统计,仅2019年就已有14件处罚案例,其中收购案例11件。特别是2019年12月对港口航运业出的首张未进行反垄断申报的罚单,因涉及到某上市公司,在业内引起了广泛关注。通过对被处罚的案例调查跟踪,公开资料显示,到目前为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被调查的经营者通常只采取罚款的处罚措施,并未进行过要求合营公司解散等其它处罚。
修订后的《反垄断法》的另一大关注点是,除普遍适用的依据外,拟新增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士廪表示,十年反垄断执法中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认定纵向垄断协议,这是留待反垄断法修订来解决的关键问题。(记者江聃)